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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