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之2戊○○己○○被告甲○○
吳玉葉 即中友企業社堡聖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被告甲○○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