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重訴字第150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如就被告乙○○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甲○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普通保證人向伊借款,借款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嗣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甲○則以:伊當初是相信原告承辦人員所述乙○○借貸超過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需要保證人,而乙○○之夫信用不好,經伊評估乙○○有三間不動產,風險不高,所以才同意就超過一千萬元部分金額即二百八十萬元作保,伊當初並未審閱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伊因陷於錯誤始擔保本件貸款之保證人,請求免除保證人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保證人向伊借款,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分別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住宅貸款契約(適用於指數型房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及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乙○○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至被告甲○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被告甲○對保當時已知悉本件貸款總額為一千二百八十萬元,因乙○○貸款總額超過一千萬元,故除需擔保品外,尚需提供保證人,因甲○友人即乙○○之夫(據被告甲○事後查證並未為結婚登記)信用不好,才找甲○擔任保證人,如乙○○無法清償,伊為保證人,必需代為清償,此業據甲○到庭陳述在卷(本院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
甲○並於96年2月12日晚間在系爭住宅貸款契約上簽名擔任保證人無誤,此有住宅貸款契約書可憑。是甲○辯稱係陷於錯誤始擔保保證人,請求免除保證責任,縱認應負保證責任,亦僅願於二百八十萬元範圍內代為清償云云,自無可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24,288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一:97年度審重訴字第150號,合計12,756,580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2,756,580元│96.10.03│年息2.8%│96.11.04│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普通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乙○○│甲○│12,800,000│96.03.03~│自民國96年3月│逾期清償在6個月│96.10.02│││││元│116.3.03分│3日起至同年9│以內,按左列利率│││││││期平均攤還│月3日止,按年│10%,逾期清償在│││││││本息,如一│息2%固定計息,│6個月以上,其超│││││││期不履行,│自96年9月3日│過6個月部分,按│││││││即喪失期限│起至98年3月3│左列利率20%計算│││││││利益,全部│日止,按原告公││││││││債務視為到│告指數房貸指標││││││││期│利率加0.36%計│││││││││算,機動調整,│││││││││並自98年3月3│││││││││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指標利率加0.74│││││││││%計算,嗣隨原│││││││││告公告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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