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屆期並未到署執行,並經該署拘提無著而發布通緝(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彰檢文執己緝字第1132號),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各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考,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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