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文城 相對人 謝三 勇即謝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4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謝三熙 之記載,應更正為 謝三勇 即謝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