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羽芸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羽芸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羽芸所為,係犯刑法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明知 王睿豪 為有配偶之人,仍為相姦之行為,暨其犯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