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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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續字第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丙○○亦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二人竟基於通、相姦之概括犯意,趁告訴人甲○○離家在外之際,自民國九十年一月間起,在新竹市香山區香村里十三鄰國民城一之一號住處,連續發生性行為數次。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凌晨三時許,為甲○○報警在該住處查獲被告乙○○與被告丙○○共處一室,因認被告乙○○及被告丙○○分別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及後段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所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業已撤回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並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