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壹佰零玖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 陳述 略稱:被告甲○○原擁有坐落在新竹市○○段十七之十一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新竹市○○街○○○巷○號五樓之房屋所有權,然因被告向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竹中小企銀)貸款,並提供前開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與該銀行,其後無法清償借款,該房地遭新竹中小企銀向本院聲請查封拍賣,嗣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許,本院在被告在場之情況下,查封該房地,而後進行拍賣程序,由原告乙○○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拍得該房地,同年二月八日由本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被告不但拒絕搬遷,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將附合於房屋之鐵門、紗門、房門、鐵窗、櫥櫃、插座全部拆走,占為己有。後經原告多次向新竹地方法院陳報,由民事執行處法官多次發函,要原告回復原狀,返還拆走之鐵門等物,惟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因此受有損害。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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