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蔡吉祥
胡龍祺
吳寶彩
許昶華
被 告 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