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誌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速偵字第1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誌隆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