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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