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張志忠
周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
二、曾向相對人京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向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
送達,而遭退回之原信封(含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