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陳沛蕎
訴訟代理人  吳鎮宇
上原告與被告 陳薇 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庭補繳新台幣壹仟元,並具狀
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
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上原告被告 陳薇因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為「陳薇因」,住「臺
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惟「陳薇因」並
未設籍該地址,該址僅有林姓、李姓二人設籍,有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二紙附卷可佐,足認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11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居所。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