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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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8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莊慶強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7,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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