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244號原 告 謝鳳娥 被 告 魏寶隆 魏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新店大樓第1法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林麗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