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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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244號
原   告  謝鳳娥
被   告  魏寶隆
       魏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院新店大樓第1法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麗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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