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233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李繼偉 被 告 許家銘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1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書記 官方 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