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聲請人 張育榮 (即 張量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更正公示催告之內容,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亦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第1101條及1102條之規定參照),查聲請人張育榮(即張量傳之繼承人)聲請對遺失之被繼承人張量傳持有之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為公示催告程序,併提出繼承人張育榮、張 蔡金玉 及 張良 戶籍謄本及繼承人股票分配協議書送院供參,然本件聲請人同時為受監護人 張蔡金玉 之監護人,依法不得代為張蔡金玉將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讓與予自己。經本院民國109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