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62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賢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O琪(年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107年度訴字第27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7,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