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上訴人 陳秀如 被上訴人 陳正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0,049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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