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顯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顯榮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顯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等各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附表:受刑人蔡顯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8年4月10日│108年1月26日│108年3月1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28號│108年度偵字第2562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562號等│││││││├───┼───┼───────────┼───────────┼───────────┤│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25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日期│108年7月12日│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25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同左)│││第2988號│第478號│││││②編號2至6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受刑人蔡顯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7年1月20日│108年1月24日│108年3月2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562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562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562號等│││││││├───┼───┼───────────┼───────────┼───────────┤│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日期│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日期│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備註│(同左)│(同左)│(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