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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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興選任辯護人楊銷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興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佳興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於接押訊問時以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核與卷內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大致相符,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放火罪,僅因服用安眠藥即任意侵入他人住宅縱火,且於本院提出精神抗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2月11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