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 徐康朕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被告 簡暉陞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複代理人 王奕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之訴訟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於該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10月4日裁定命在前開刑事案件判決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刑事案件已於109年1月17日判決在案,此有該判決書附本院卷可參。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