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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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軍竤
林祐任劉明哲曾廷澔(原名曾庭浩) 鄭韋綺 馬東海 (原名 馬連山孫浚耀 黃紫婕 選任辯護人 楊若谷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彥旻
顏淳萱 馬克強 杜心智 吳伸吉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 律師(法扶律師)
李庚道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鄭棠議
王文君 趙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142號、第6518號、第6522號、第6524號、第6525號、第6526號、第6527號、第6532號、第6533號、第6536號、第6537號、第6538號、第6653號、第6654號、第6655號、第665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郭鍵融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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