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債權人 游斯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秉家 、 羅頤庭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秉家、羅頤庭依照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內容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判決業已確定,債權人得持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逕向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是以,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上開規定之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