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17號聲請人 黃佩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沈樹材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證物釋明知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時點。
理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另聲請人聲請時檢附之印鑑章乙顆,隨本裁定一併寄還,附與敘明。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