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陸仲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兆元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震東 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標的金額為美金113,400元(換算新台幣為3,422,009元)、人民幣459,343元(換算新台幣為1,979,181.06元),計新台幣5,401,19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