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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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寶珠選任辯護人魏廷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574號),前經本院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寶珠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黎寶珠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酌被告前於本院訊問時曾表示不敢返回居所。有可能在外租屋居住,恐無固定之住所,且其所犯係重罪,衡諸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起執行羈押,嗣又於109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本案經審理後業已辯論終結,並於109年2月21日判決被告犯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八年,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重傷害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況被告所受本院宣告之刑度非輕,復有前揭其曾表示不敢返回居所,有可能在外租屋居住,恐無固定之住所之情形存在,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至本案雖已宣判,然被告已提起上訴,故全案尚未確定,若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故被告應自109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張詠晶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