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28號抗告人 江振杰 上列抗告人江振杰因與聲請人 王英俊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江振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