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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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92號
原   告 周聰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豐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伍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玖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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