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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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78號
原   告  蔡穎青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惠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簡 字第 2878 號裁定(107.01.02)[撤回]
  •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簡 字第 2878 號裁定(107.03.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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