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31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邀同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5年
8月28日向聲請人訂借購屋貸款貳筆,額度分別為220萬及
200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二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如對主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831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徐│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20000│ 靜霞 │0月28日起││一二五│││0元│││││├──┼───┼─────┼──────┼──────┼───────┤│2│新臺幣│甲○○,徐│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00000│靜霞│0月28日起││六六一│││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徐│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000│靜霞│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徐│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靜霞│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