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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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芊智 律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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