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芊智 律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