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13號
原   告  簡素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陳憶呅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918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1,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4萬9,5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
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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