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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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宋政潔
相 對 人  陳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
1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再者,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市○○里○鄰○○街○○巷○
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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