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連 吳素珍
被 告 吳中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中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
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