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美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3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