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76號
原 告 黃日揖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
被 告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本人到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76號
原 告 黃日揖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
被 告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本人到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