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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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國慶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核發110年
度司促字第1956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9月6日送達被
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4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
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