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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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陳亦智萬寶立華廈 管理負責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林賽麗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核發110年度司
促字第1729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8月23日送達被告,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
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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