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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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允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秀蘭 、 趙振宏 、 趙姿綺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27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1650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9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