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營簡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參仟肆佰壹拾壹,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
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壹
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