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營簡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參仟肆佰壹拾壹,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
  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壹
  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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