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新小字第五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銘欽
         黃聖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
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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