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全權委託被告出售獲得南投
縣鹿谷鎮農會舉辦九十二年度冬季茶葉比賽二朶花獎之茶葉(下稱系爭茶葉)共
三十六斤,每斤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元計算,被告得自行加價出售,加價
部分則歸被告取得,嗣後原告又取回四斤,尚剩三十二斤,而被告已全數賣出,
惟只給付三萬元,尚欠二萬七千六百元未給付,為此,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前開代收價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二萬七
千六百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有將其所購得之系爭茶葉三十二斤送至被告處,惟當時兩造之
朋友即訴外人丙○○因積欠被告債務三萬七千六百元,且丙○○與原告間有債務
關係,故丙○○即告知被告要以系爭茶葉買賣價金抵償丙○○積欠被告之債務,
嗣後系爭茶葉全數出售後,被告扣除丙○○所積欠之債務三萬七千六百元後,尚
剩二萬元,被告已將餘款交付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原告將其所購得之系爭茶葉三十二斤(原來三十六斤
,後原告取回四斤)送至被告處,當時價格每斤一千八百元。
(二)三十二斤之系爭茶葉已全數賣出,而被告於扣除丙○○所積欠之債務三萬七千
六百元後,尚剩二萬元,並已交付原告,丙○○則另給付原告一萬元。
四、原告主張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代售系爭茶葉之餘款二萬七千六
百元,被告則辯稱:系爭茶葉係用來抵丙○○積欠被告之債務,否認兩造間有代
售系爭茶葉之契約存在,是以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原告有無委託被告出
售系爭茶葉?兩造是否合意以系爭茶葉買賣價金抵償丙○○之債務?經查:
(一)被告售出系爭茶葉後,已將所得價金扣除丙○○所積欠債務三萬七千六百元後
,所剩二萬元部分交付原告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則本件被告所辯抵償
債務一事,應係以系爭茶葉出售後所得之買賣價金抵償丙○○之債務,而非逕
以系爭茶葉本身抵償丙○○之債務,被告因此始有於出售後結算金額並交付原
告之事實,是被告出售系爭茶葉,實係基於受原告之委任,原告主張其委任被
告代售系爭茶葉之事實,應可採信。
(二)至於兩造有無合意以系爭茶葉買賣價金抵償丙○○之債務?經證人丙○○於本
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伊與兩造均是朋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伊與兩
造前去觀看茶葉比賽,當天被告並無買茶,而原告則買約三十幾斤茶,並告知
伊,所購得之茶葉要放在被告處,如果要用茶即可至被告處拿,如果要賣,也
可以,但要分錢等語,伊不知道被告有沒有聽到,後來茶葉載到被告處後,伊
有聽到原告告知被告,比賽茶一斤大約一千多元,三十幾斤大約四、五萬元,
而伊則無向被告提及要以原告茶葉抵債一事,而且當時,伊僅欠被告一萬多元
左右等語,是被告所辯:丙○○即告知被告要以原告之系爭茶葉抵償丙○○積
欠被告之債務一節,即有不實。再者,被告既知系爭茶葉係原告所購得,則以
原告所有系爭茶葉買賣價金抵償他人(丙○○)之債務,衡諸常情,被告理應
詢問原告之意願,斷無僅憑債務人丙○○之口頭應允,即認定原告亦有此意願
,況當時原告在場且事後原告仍前去被告處取回四斤之茶葉,被告應有向原告
探詢之機會,然被告卻不圖此,顯見被告所辯兩造合意以系爭茶葉買賣價金抵
償丙○○之債務,亦有不實。
(三)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民
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代售之買賣價金二萬七千六百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實已臻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
,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並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另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