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