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
原 告 廖韓琳 即 廖妍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佳祥 發支付命令(本
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9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