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施宜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武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持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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