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施宜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武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持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