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保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60,000元(以原告債權金額認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