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47號
原   告  呂玉珍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建成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91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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