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6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永洋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3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219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