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九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